苏科高〔2020〕22号
吴中区、相城区、姑苏区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组织申报2020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苏高企协办〔2020〕3号),为做好我市2020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1.在吴中区、相城区、姑苏区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一年(365个日历天数)以上的居民企业(其他地区辖区内企业由各地科技部门组织申报)。
2.凡2017年经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2017年经外省(市)认定机构认定并在有效期内整体迁移至江苏省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的规定,至2020年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满。企业如需再次提出认定申请,按本通知规定办理。
3.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须先完成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再进行认定申请。企业应按照《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更名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苏高企协办〔2017〕6号)和《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申请更名与办理整体迁移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苏高企协办〔2019〕6号)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更名材料;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已失效的,不再办理更名手续。
二、申报受理时间
高新技术企业申报采取常年申报、集中受理、定期评审的方式。市科技局分三批次受理各区科技部门推荐报送的企业申报材料,截止时间分别为:7月15日、8月10日、8月28日,申请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申报批次(每年仅限申报1个批次)。市科技局不直接受理企业的纸质申报材料,企业应向所在地科技部门提交纸质申报材料,提交截止日期以地方科技部门通知为准。
三、申报流程
1.企业对照《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进行自我评价。符合条件的,按照《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有关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准备企业申请材料以及参与本企业认定审计或鉴证工作的中介机构的资质条件证明材料。
2.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的企业应积极参加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按照高企申报批次,分别在5月30日、6月20日、7月10日前完成评价的上报,在申报高企前取得2020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具体评价流程见通知(网址:http://kjj.suzhou.gov.cn/szkj/tzgg/202002/bf40e3fe22ce4734b46f69a2173c70e7.shtml)。
3.企业通过苏州市生产力促进中心网站(网址:www.szppc.net)选择“业务办理”→“高新技术企业预申报”进行注册登记(已注册过的企业,无需重新注册),并按要求填写预申报信息并保存信息提交,每个企业只能选择一个批次进行预申报备案,不得重复备案,备案截止日期以地方科技部门通知为准。
4.企业通过江苏省科技计划管理信息平台(网址:http://210.73.128.81/)下拉至页面底部选择“高新技术企业辅助材料提交系统”(以下简称“省辅助系统”),进行注册登记(已注册过的企业,无需重新注册),吴中区、相城区、姑苏区企业选择“苏州市科学技术局”作为注册机构提交。注册申请通过后,企业再次登录“省辅助系统”,按要求填写企业基本信息、知识产权明细等相关数据,并进行知识产权有效性校验。企业通过网络选择“苏州市科学技术局”作为主管部门提交材料。
5.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网址:www.innocom.gov.cn,以下简称“国网”)进行注册登记(已注册过的企业,无需重新注册)。注册申请通过后,企业按认定管理系统要求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只有通过“省辅助系统”校验的有效知识产权,才能填入“国网”中,企业应确保在“国网”上填写的数据与其在“省辅助系统”上填写的数据完全一致。企业提交的知识产权要符合《工作指引》中“按Ⅱ类评价的知识产权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时,仅限使用一次”的要求。企业通过网络选择“苏州市科学技术局”作为主管部门提交材料。
6.企业通过“国网”生成并打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企业公章,连同相关证明材料,原件扫描形成电子版申报材料(PDF格式、彩色扫描),按顺序逐页编制总目录、分类目录和页码,逐项上传至“高新技术企业辅助材料提交系统”,证明材料必须与申请书所填内容对应(具体材料要求见省通知附件1)。企业须认真检查上传的电子版申报材料,确保签字盖章齐全、清晰完整,并在“省辅助系统”中填写《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审核表》(省通知附件5),连同申报材料网上选择“苏州市科学技术局”作为主管部门提交。待疫情防控形势稳定后,企业须将“省辅助系统”中正式提交的电子版申报材料完整打印,装订形成纸质申报材料报送至所属地区科技部门(具体要求以地方通知为准)。企业另须妥善留存一份纸质申报材料备查。对涉密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将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四、申报工作要求
1.各地科技部门要高度重视高新技术企业申报与服务工作,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和服务方式,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同时,主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通过电话、电子邮件、QQ群、微信群、网络直播、录播等方式,加强高新技术企业相关政策宣传解读和业务培训工作,建立和完善高新技术企业工作协调机制,确保申报工作的有序开展;加强与同级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职能部门的沟通联系,确保推荐企业符合有关要求;重点加强对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的辅导,优先推荐符合条件的入库培育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强化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和认定工作的有机衔接,进一步提高申报质量;扎实做好企业创新管理服务工作,加大政策落实力度,推动企业创新发展。
2.各地要加强高企申报工作与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协同,推动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应评尽评”,优先支持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的企业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向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转型,加速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
3.各地科技部门要指导辖区内企业登录“省辅助系统”做好相关数据的填写工作,确保每家推荐上报的企业均通过该系统提交了准确、完整的材料,且与纸质申报材料的内容一致,与“国网”上填报的数据一致。吴中区、相城区、姑苏区科技部门负责对辖区内企业在“省辅助系统”填写的数据进行审核,按批次根据系统填报信息制作《推荐上报高新技术企业汇总表》(省通知附件2)、《推荐上报高新技术企业中介机构情况汇总表》(省通知附件3)、《推荐上报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汇总审核表》(省通知附件4)。
4.各地科技部门应会同当地财政、税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各区范围内的企业,由各区科技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进行审核;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征管的企业,由企业所在地科技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进行审核。科技部门主要对知识产权是否符合要求出具意见,尤其对企业提交的II类知识产权进行认真把关,切实避免重复使用,并在《推荐上报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汇总审核表》上加盖公章;对照省通知要求,对企业在“省辅助系统”中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确保提交的电子版申报材料符合要求,并在系统中填报《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审核表》;同时对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是否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出具意见。财政部门主要对会计师事务所是否符合要求出具意见,税务部门主要对税务师事务所是否符合要求出具意见,并在《推荐上报高新技术企业中介机构情况汇总表》上盖章。税务部门还需对申报材料中销售收入、总收入等财务指标与纳税申报系统是否一致出具意见。以上材料各有关部门在10日内确认无误、符合要求后,填报《推荐上报高新技术企业汇总表》并加盖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公章。同时,各区科技部门在“省辅助系统”中审核通过的企业清单必须与三部门盖章推荐的《推荐上报高新技术企业汇总表》一致。
5.各地科技部门要坚决落实疫情防控各项要求,对申报企业的现场核查工作延迟至疫情防控形势稳定后,各地要合理安排好对辖区内申报企业的现场核查工作,如实记录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填写《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地方现场核查意见表》(省通知附件12),签字盖章后留存备查,并按申报批次汇总填报《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地方现场核查情况汇总表》(省通知附件13),签字盖章后一并提交,也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延迟提交,最迟不得晚于9月30日前报送至苏州市生产力促进中心。对现场核查中发现与申报材料不一致、有弄虚作假行为或不符合申报要求等情况的企业,各区科技部门应于9月30日前会同同级财政和税务部门正式行文提请取消相关企业的申报资格。
6.各地科技部门在组织申报时要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按照省科技厅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科技管理系统全面从严治党工作的意见》(苏科党组〔2018〕16号)文件要求,严格执行全省科技管理系统“六项承诺”和“八个严禁”规定,把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申报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切实加强关键环节和重点岗位的廉政风险防控,确保申报工作的公正性和规范化操作,坚决杜绝“有偿服务”行为的发生,不得委托或指定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为申报企业编写申报材料。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受理要主动服务,不得直接受理非申报单位报送材料。各地科技、财政和税务部门应切实做好审查工作,强化责任意识,把好审核关,确保申报材料符合本通知要求。
7.全面实施企业诚信承诺制,申报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一致性和合法性负主体责任,并作出信用承诺,确保在“省辅助系统”和“国网”中填写上传的申报材料完全一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后方可报送。同时,企业要积极配合做好现场核查和申报材料审查工作,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并查实,省高企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将按照《认定办法》和《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办法》(苏科技规〔2019〕329号)的相关规定取消其评审资格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对涉及参与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中介服务机构,将按照《工作指引》要求,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工作,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
五、材料报送
请科技部门组织汇总辖区内企业提交的材料,将《企业承诺函》(市通知附件2)、《推荐上报高新技术企业中介机构情况汇总表》、《推荐上报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汇总审核表》、《推荐上报高新技术企业汇总表》各一式一份,于受理截止日前统一报送至苏州市生产力促进中心。《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地方现场核查意见表》、《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地方现场核查情况汇总表》各一式二份,连同辖区内企业的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一份),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延迟提交,最迟不得晚于9月30日前报送至苏州市生产力促进中心。
六、联系方式
高企认定相关政策可咨询苏州市生产力促进中心或当地科技部门。网站的注册登记、用户名及密码找回、“国网”中申报材料的审核及退回等事宜,可咨询苏州市生产力促进中心。“省辅助系统”中申报材料的审核及退回事宜,可咨询当地科技部门。市级奖补政策可咨询市科技局高新处,区级奖补政策可咨询当地科技部门。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可咨询苏州市科技服务中心。
吴中区科技局高新科 王晓艳 67683639
相城区科技局高新科 顾 健 85182159
姑苏区科技局科技处 高竞宜 68727616
苏州市生产力促进中心 何 峰 65233682
苏州市科技服务中心 葛运东 65731490
苏州市科技局高新处 韩文佳 65227947
附件:
1.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组织申报2020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苏高企协办〔2020〕3号)
2.企业承诺函
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管理工作协调小组
(苏州市科学技术局代章)
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件:1.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组织申报2020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苏高企协办〔202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