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县(市)林业主管部门、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中央财政、省财政林业科技项目管理,简化项目申报流程,提升科技管理效能,今年起,实行中央财政、省财政林业科技项目合并申报和跨年申报,并通过本次项目申报,遴选建立中央财政和省财政林业科技项目储备库。现将《2022-2023年度林业科技创新与推广项目申报指南》(附件1)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网上申报和储备库建设

(一)项目网上申报。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和省林业科技创新与推广项目实行网上申报,各申报单位登录“江苏省林业科技综合管理信息系统”(http://58.213.159.176:8081)进行填报。

(二)项目储备库建设。2022年建立中央财政和省财政林业科技项目储备库,入库项目有效期原则上为2年。2023年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和省林业科技创新与推广项目的立项计划,将直接从项目储备库中遴选下达,不再组织2023年项目申报。

本次申报的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经评审入选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储备库。本次省林业科技创新与推广项目申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截止时间前申报的项目,经评审可作为2022年省林业科技创新与推广项目立项下达,或入选省林业科技创新与推广项目储备库;第二阶段截止时间前申报的项目经评审可入选省林业科技创新与推广项目储备库。

二、截止时间

(一)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

归口管理单位网上审核推荐申报截止时间为2022年4月30日17:00,推荐申报项目的纸质材料受理截止时间为2022年5月5日17:00。视情开放第二阶段申报。

(二)省林业科技创新与推广项目

第一阶段:归口管理单位网上审核推荐申报截止时间为2022年4月30日17:00,推荐申报项目的纸质材料受理截止时间为2022年5月5日17:00。

第二阶段:归口管理单位网上审核推荐申报截止时间为2022年10月14日17:00,推荐申报项目的纸质材料受理截止时间为2022年10月17日17:00。

三、纸质材料报送

(一)市县项目纸质申报材料:设区市、县(市)林业部门与本级财政部门的联合申报公文(含申报项目汇总表,见附件2)和项目纸质申报书各两份。其中,项目申报书经归口管理的设区市或县(市)林业主管部门网上审核、推荐后,由项目申报单位网上打印装订一式两份签章后,交由归口管理的设区市或县(市)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加盖林业、财政部门公章上报省林业局。

(二)省直单位项目纸质申报材料:单位申报公文(含申报项目汇总表)和项目纸质申报书各两份。其中,项目申报书经本单位科技管理部门网上审核、推荐后,由项目组网上打印装订一式两份签章后,交由单位科技管理部门统一签章上报省林业局。

(三)纸质材料邮寄

邮寄地址:南京市鼓楼区定淮门大街22号919室。

收件人:管鑫,联系电话:025-86275507;

    程祎,联系电话:025-86275520。

四、申报要求

(一)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科研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苏办〔2019〕39号)精神,项目申报单位、项目首席/执行专家在申报项目时,均须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明确各自承诺事项和相关责任,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依法依规处理。

(二)严禁多头申报和重复申报。同一项目、主要实施内容相近的项目已申报2022年度或已立项省级同类科技项目的,不得再申报本项目;往年已获本项目立项支持尚未结题的项目,不得以相近实施内容和原实施地点进行再次申报。

(三)按时网上推荐项目申报和报送纸质申报材料,逾期视为放弃申报,所有项目申报材料不予退回。

省林业局联系人:管鑫,联系电话:025-86275507;

                      程祎,联系电话:025-86275520。

省财政厅联系人:褚健,联系电话:025-83633798。

附件:1. 2022-2023年度林业科技创新与推广项目申报指南

   2. 2022-2023年度林业科技创新与推广项目申报汇总表.doc

   3.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申报书(格式,不下发)

   4.江苏省林业科技创新与推广项目申报书(格式,不下发)

   5.林业科技创新与推广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格式,不下发)

           

 

江苏省林业局    江苏省财政厅

2022年4月2日

 

附件1

2022-2023年度林业科技创新与推广项目申报指南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和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林业工作的决策部署,2022-2023年度林业科技创新与推广专项紧扣江苏林业高质量发展的科技需求,以林业生态保护修复和发展绿色富民产业为重点,聚力重点领域科技攻关,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推进重大技术应用推广与集成示范,努力提升绿美江苏建设的科技支撑能力。

一、项目类型

2022-2023年度省林业科技创新与推广项目包括创新研发与试验熟化项目、示范推广项目和省级林业长期科研基地项目3类,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仅支持示范推广项目。

(一)创新研发与试验熟化项目。

应用型技术创新成果在现代林业建设和林业产业发展方面开展产前区域性试验或中试熟化,形成成熟的生产技术和应用示范模式,为面上推广、规模化生产和应用奠定基础。

(二)示范推广项目。围绕全省林业生态建设、森林资源保护和林业产业发展,依托现有的专项技术成果、通过审(认)定的良种、重要专利和林草标准等开展林业新优良种、新技术、新模式等示范推广。其中,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依托成果必须来源于国家林草局科技成果库,并提供成果库号。

(三)省级林业长期科研基地项目。为全省林业资源培育、林业生态建设、森林资源保护和林业产业发展等方面提供长期、稳定、持续的科学研究试验平台,并对林业科研成果进行深化提升,更好地服务于全省现代林业建设。

二、支持重点及组织方式

围绕省委省政府和国家林草局有关重大决策部署以及省林业局重点工作的科技需求,面向创新研发与试验熟化类和示范推广类支持立项一批重大项目和面上项目,其中重大项目补助100-200万元左右,面上项目补助50万元左右。继续支持立项一批省级林业长期科研基地项目,每个补助100万元左右,分年度下达。对部分亟需解决的科技需求,按照重大项目支持,并采取“揭榜挂帅”方式,每个项目补助100-500万元左右。

(一)创新研发与试验熟化类和示范推广类重大项目主要支持方向

1.高效固碳树种、草品种选育及退化林修复、低效林改造增汇。

2.湿地固碳能力提升与重要自然保护地生态修复。

3.薄壳山核桃等木本油料中幼龄林丰产抚育、主要病虫害绿色生态防控、贮藏加工与功能价值挖掘利用。

4.松材线虫病、美国白蛾等重大林业病虫害、外来入侵物种防控。

5.优质竹资源保育、竹材加工和木竹产业创新发展。

6.林业剩余物绿色低碳制备能源材料关键技术开发与示范。

7.现代林业机械装备研制与示范推广。

(二)创新研发与试验熟化类和示范推广类面上项目主要支持方向

1.优质珍贵树种、花卉、草种等种质资源收集保存、定向培育、标准化生产与功能挖掘利用。

2.平原生态屏障新型林网与多功能重要生态廊道构建。

3.中药材、食用菌、大豆等林下生态、仿野生种植高效复合经营。

4.江苏森林火灾风险评估区划与迁徙水鸟疫病监测及传播风险研究。

5.极小种群野生动植物(珍稀濒危植物)保育和野外回归。

6.江苏主产食用林产品农药绿色精准安全施用、污染土壤生物修复。

7.森林康养树种(植物)功能评价,森林康养、自然教育、林业科普、景观利用等生态产品服务开发提升、生态康养林营建与森林康养产业创新发展。

8.银杏、木本油料等食用林产品及其加工剩余物综合利用与产业化开发。

9.板材加工新型环保胶黏剂、高性能板材,木竹材料与结构、生产技术与模式。

10.旧木材和林木采伐、加工剩余物回收利用与木材加工绿色低碳制造及循环利用。

11.森林可持续经营及森林生态环境服务等认证示范。

(三)省级林业长期科研基地项目重点支持方向

1.环境友好型优质抗逆城市行道树选育与栽培。

2.优质竹种资源保护培育、优质竹林培育、特色产业文化挖掘。

3.木竹板材加工胶黏剂、材料与结构、生产技术(模式)与工艺。

4.不同应用类型优良草资源的收集保存、抗性评价、长期育种、高效繁育和推广应用。

5.重大森林灾害预测预报与综合防控。

6.森林康养、自然教育等林业生态产品与服务开发提升。

(四)“揭榜挂帅”项目

针对全省林业生态建设、森林资源保护和林业产业发展等重大和关键性技术问题开展科研攻关,提供覆盖面广、贡献度高和影响力大的科技支撑。

1.江苏典型森林生态系统生物多样性和碳储量本底调查评估与生态价值核算。

考核指标:

(1)开展江苏典型森林生态系统生物多样性本底调查,建立基础数据库,研发生物多样性价值评估方法,完成江苏典型森林生态系统生物多样性价值核算;

(2)开展江苏典型森林生态系统碳储量本底调查,建立基础数据库,研发碳储量评估方法(模型),完成江苏典型森林生态系统碳储量价值核算;

(3)开展江苏典型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评估,构建生态价值核算指标体系,研发生态价值核算方法(模型),完成江苏典型森林生态系统生态价值核算;

(4)完成江苏典型森林生态系统综合研究报告,为典型森林生物多样性保护、固碳增汇能力提升、生态价值实现和生态补偿机制建立提出政策建议与解决方案。

2.江苏典型湿地生态系统生物多样性和碳储量本底调查评估与生态价值核算。

考核指标:

(1)开展江苏典型湿地生态系统生物多样性本底调查,建立基础数据库,研发生物多样性价值评估方法,完成江苏典型湿地生态系统生物多样性价值核算;

(2)开展江苏典型湿地生态系统碳储量本底调查,建立基础数据库,研发碳储量评估方法(模型),完成江苏典型湿地生态系统碳储量价值核算;

(3)开展江苏典型湿地生态系统服务功能评估,构建生态价值核算指标体系,研发生态价值核算方法(模型),完成江苏典型湿地生态系统生态价值核算;

(4)完成江苏典型湿地生态系统综合研究报告,为湿地生物多样性保护、固碳增汇能力提升、生态价值实现和生态补偿机制建立提出政策建议与解决方案。

三、申报主体

(一)申报主体。省林业科技创新与推广项目面向全省具有承担项目实施综合能力的林业科研、推广、教学、国有林场(圃),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管理单位,林(农)业龙头企业以及具备条件的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林)场等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开展申报。其中,省级林业长期科研基地项目面向省直以上林业(涉林)科研和教学单位申报。示范推广项目除面向省直科研教学等单位申报外,同时也可由市县林业技术推广单位,林(农)业龙头企业以及具备条件的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林)场等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国有林场(圃)等生产单位与省直科研教学等单位开展产学研联合申报。

对于联合申报的项目,创新研发与试验熟化项目的合作单位原则上不超过2家,“揭榜挂帅”类项目的合作单位原则上不超过4家,其它项目的合作单位不得超过1家。项目承担单位与合作单位必须签订相关合作协议,明确各方的项目实施内容任务、考核指标与经费预算,其中,项目承担单位的省财政补助资金预算占比不少于60%。

(二)首席(执行)专家。创新研发与试验熟化类和示范推广类重大项目、省级林业长期科研基地项目以及“揭榜挂帅”项目设首席专家1名,要求具有正高以上(或副高满6年)相关职称;“揭榜挂帅”项目可根据需要下设课题,每个项目课题数不超过4个,每个课题可设1名课题负责人。其它项目设执行专家1名,要求具有副高以上(含副高)职称或从事林业相关技术工作并获中级职称满6年,或国家林草局聘任的林草乡土专家。

项目首席专家或执行专家原则上须为在职人员,在项目执行期内未退休(符合所在单位延迟退休条件的高级专家须出具单位证明材料)。“揭榜挂帅”项目首席专家年龄限制适度放宽,但须具备开展高强度科学研究活动的健康条件,应为1962年4月1日后出生,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组织项目实施。同一专家限报一个项目,有在研项目的专家不得以首席专家或执行专家身份申报项目。

四、申报组织与限项

林业科技创新与推广项目实行限额申报、竞争立项。同时,试行红黑名单制度,突出林业科技项目管理绩效应用,作为项目立项的重要依据。项目申报单位要按照有关要求,严格履行项目审核职责,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有法人主体责任,严禁弄虚作假。

(一)市县项目申报。各设区市、县(市)林业部门分别联合本级财政部门组织开展本辖区项目申报工作。原则上要求市县级单位与省级林业(涉林)科研、教学等单位联合开展项目申报。

1.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每个设区市(含区)本级、每个县(市)本级申报原则上不超过1项。

2.省林业科技创新与推广项目:每个设区市(含区)本级申报原则上不超过4项,每个县(市)本级申报原则上不超过2项。

(二)省直单位项目申报。

1.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每个省直林草科研、教学、推广单位申报项目不超过2项。

2.省林业科技创新与推广项目:每个省直综合性林草科研、教学、推广单位申报项目不超过8项,其他省直涉林单位申报项目不超过4项,各单位申报示范推广类项目的数量不低于申报限项的50%。省级林业长期科研基地项目每个单位限报2项,“揭榜挂帅”项目每个单位限报1项,不计入单位申报限项总数。“揭榜挂帅”项目的申报书必须覆盖(但不限于)本指南所定的研究内容和考核指标。

五、其他相关要求

(一)项目依托成果及权属。示范推广项目必须依托现有科技成果,包括:经过鉴(认)定、评价、验收的科技成果,审(认)定的林木良种,授权的专利;林业等主管部门编制的专项规划、技术标准、技术规程,本省境内国家保护的种质资源或珍贵、优良乡土种质资源等共享成果。

除共享成果外,申报项目依托成果必须权属清晰,为申报单位自有,或与成果权属单位、个人签订成果推广使用协议,确保申报项目在成果权属等方面无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项目执行期限。为保障长期、稳定、持续的研究试验,省级林业长期科研基地以5年为一个执行期限,验收考核合格予以滚动支持;其他林业科技创新与推广项目执行期限原则上为2-3年。

(三)项目实施基地。项目实施涉及土地的,项目申报单位或合作单位必须拥有该土地的合法使用权,且符合有关规定要求,严禁违规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同时,项目实施土地面积要与项目实施内容和任务相匹配,示范推广类项目基地总面积原则上不少于100亩;其他项目基地面积视项目内容而定,原则上不低于30亩;一个项目实施基地原则上不超过2处,要位于同一或相邻县(市、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