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省工信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清算工作的通知》(苏工信墙改〔2019〕655号)、《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清算返退工作的通知》(苏工信墙改〔2019〕779号)文件要求,确保按期完成专项基金清退工作任务,经研究决定,我市依法组织开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含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清算返退工作,清算工作截止日期为2020年6月30日。
有关单位或个人于2017年4月1日前,在苏州市姑苏区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含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建设项目,符合现场验收要求及省、市专项基金返退相关规定要求(详见附件)的,请于 2020年6月30日17时前,携带清算返退申请书、原缴款凭证等相关材料,至苏州市墙改办和苏州市散办登记办理清算返退手续。逾期未提出申请办理清算返退手续的,视为放弃,逾期未退款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含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将依法上缴国库。
另,姑苏区以外的其他市、区,单位或个人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含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清算返退工作,按照属地政府相关部门公告进行办理。
办理地址:苏州市墙改办、苏州市散办(干将西路庆元坊77号)
办理时间:工作日9:00-17:00
咨询电话: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0512- 65218667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0512- 67278169
特此公告。
附件:
1.办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清算返退的相关规定要求
2.办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清算返退的相关规定要求
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苏州市财政局
2020年4月13日
附件1
办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清算返退的相关规定要求
根据苏财综〔2008〕43号《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建设单位在建筑工程基础完工回填土前和主体工程完工后墙体粉刷前,应分别向墙改办提出验收申请。墙改办收到验收申请后七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验收,并做好现场验收记录。经验收的项目,建设单位应于30日内申请办理专项基金返退结算,并提交专项基金缴款收据等相关资料。各级墙改办按照以下规定及时办理专项基金清算手续,多退少补。
建筑工程中全部(含基础部分)使用符合《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目录》鼓励发展的节能新型墙体材料的,专项基金100%返退;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占墙体材料总使用量实际比例60%以上的,专项基金按实际比例返退;使用非粘土烧结类的新型墙体材料,按实际使用比例的50%返退。
专项基金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返退:使用未经认定的墙体材料的;未申请验收的;逾期未申请办理返退的;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未达到60%比例的;使用国家和省明令禁止的墙体材料的。
办理清算返退手续需提交的材料:1、清算返退申请书;2、填写完整的《苏州市墙改基金退款审批表》;3、《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预收款专用收据结算联》;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5、建筑工程预算(决算)书;6、《验收表》原件;7、新墙材购货发票复印件(加盖生产企业公章)。
附件2
办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清算返退的相关规定要求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工程建设项目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享受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返退政策。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后向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清算手续。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办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返退结算手续。
办理返退结算手续需提交的材料:1、工程竣工决算书;2、使用水泥(散装水泥、包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发票原件(审核后退回)及有关专用设施使用证明材料;3、按规定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应提供相应的供货合同;预拌砂浆使用量低于工程实际使用的部分,视为现场搅拌(不含经评估后确需进行现场搅拌的部分),针对现场搅拌部分预收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不予退还;4、专项资金预收款收据;5、按审核要求所必须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