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工作,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的管理,根据《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和《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评估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我局将于近期开展2020年度苏州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对象
苏州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以下简称“保护单位”),包括已被认定为国家级、江苏省级保护单位的苏州市级保护单位。第七批苏州市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及第一至第六批项目新增保护单位不纳入此次评估范畴。
二、评估内容
2017年—2019年三年内保护单位的以下情况:(一)人员结构;(二)设备设施与场馆平台建设;(三)生产创作或表演活动;(四)传承活动;(五)资料收集整理记录工作;(六)公益性传播活动。
三、评估材料
(一)评估申报表。(见附件1)
(二)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文字、图片、视听材料。(见附件2)
四、评估程序
(一)保护单位向所在地的市(县)、区文化主管部门或市级行业协会提交评估材料;
(二)各市(县)、区文化主管部门和市级行业协会对保护单位评估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报市非遗办;
(三)市非遗办根据《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评估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开展评估工作。
五、评估结果处理
我局将于评估工作结束后,向社会公开发布评估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评估结果为合格的保护单位,继续享有苏州市级保护单位的相关权益。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保护单位,在评估不合格后的三年内不得申请项目资助经费。连续两次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丧失法人资格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拒绝参加评估的,我局将取消其保护单位资格。
六、有关要求
(一)此次评估是我市对市级保护单位进行的第二次评估,各市(县)、区文化主管部门和市级行业协会应高度重视本次评估工作,精心组织、指导本辖区或本行业的保护单位参加评估工作,认真审核评估材料,并对实地考核工作给予必要协助。保护单位应如实填报评估申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确保评估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准确。
(二)各市(县)、区文化主管部门和相关市级行业协会将汇总表(见附件3)纸质文本1份,连同审核后的评估表纸质文本一式3份和证明材料1份(分别装订成册)于8月1日前上报市非遗办。所有材料均应同时提供电子文本1份。
(三)相关附件可登录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官网、苏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信息网通知公告栏下载。
联系人:冯菲,谢俊
电话:65116143
传真:65116143
电子邮箱:sz_mbb@126.com
地址:苏州市公园路45号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公室
邮编:215006
特此通知。
附件:评估通知相关附件
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0年7月6日